国际眼科杂志

期刊简介

      《国际眼科杂志·IJO》简介  《国际眼科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phthalmology)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眼科理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中华医学会西安分会主办的国际性中英文混合版眼科专业学术期刊。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1672-5123、CN61-1419/R。本刊于2000年创刊,现为月刊。《国际眼科》杂志社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审名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胡秀文总编为法人代表。本刊由国际眼科理事会主席G.O.H. Naumann/Bruce E. Spivey教授和世界卫生组织特别顾问R. Pararajasegaram教授及国际防盲协会主席G.N.Rao教授出任总顾问;中华眼科学会原主任委员张士元教授等出任名誉总编;陕西省眼科学会常委胡秀文教授任社长/总编辑;第四军医大学全军眼科研究所所长惠延年教授任主编;中华眼科学会主任委员黎晓新教授及陕西省眼科学会主任委员王雨生教授等任副主编。本刊已被荷兰《医学文摘》、美国《化学文摘》、俄罗斯《文摘杂志》和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等国内外权威性检索系统收录,并被评为陕西省优秀科技期刊。据权威机构统计,2006年本刊影响因子为1.063,在我国16种眼科专业期刊中名列第二。它是我国眼科领域唯一的国际性刊物,遵照“让中国眼科走向世界 让世界眼科关注中国”的办刊宗旨,现已率先实现编委会及稿源国际化。英文原著栏目为本刊特色栏目,所刊发的全英文论文和国际论文居国内眼科杂志之首。它已成为我国眼科界对外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并已成为海内外知名的国际性眼科专业学术期刊。本刊为一综合性眼科专业学术期刊,涵盖面广、信息量大;包括眼科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及相关学科研究论文。我们本着“想读者之所想、急作者之所急”的办刊理念,将竭诚为广大作者读者服务。欢迎投稿、欢迎订阅、欢迎引用本刊文献!地址:(710054)中国西安友谊东路269号电话:029-82245172/83085628     传真:029-82245172邮箱:ijo.2000@163.com   ijo2000@126.com网址:www.IJO.cn;www.world-eye.cn(国际眼科网)                                              

2025医保新规:药店销售避坑指南

时间:2025-06-13 11:04:34

随着2025年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落地,全体药店从业者需高度警惕:7月起,若未严格遵循新规销售药品,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甚至引发纠纷。此次政策变化涉及药品范围、采购渠道、销售规范等多维度要求,以下从关键点逐一解析。

一、这些药品明确被医保“拒之门外”

根据最新目录,91种新增药品纳入报销的同时,43种药品被调出,66种药品修改了限定使用条件。药店需特别注意以下不报销的药品类型:

  1. 保健类药品:如滋补类产品,虽标注“增强免疫力”但无明确治疗疾病作用,例如阿胶口服液、人参制剂等。这类药品常被消费者误认为可报销,需主动告知“属于自费项目”。

  2. 预防性疫苗:流感疫苗、HPV疫苗等虽重要,但医保基金仅覆盖治疗性用药,预防类需消费者全额承担。

  3. 含濒危成分的药品:如含穿山甲片、犀牛角等药材的中成药,因环保政策与临床非必需性被排除。销售时应核查成分表,避免因“稀有名贵”宣传语误导顾客。

  4. 改善生活类药品:减肥药(如奥利司他)、生发剂(如米诺地尔)、美容注射剂等,医保明确界定为“非治疗必需”,即便顾客持处方也需自费。

二、采购记录缺失=自动失去报销资格

新规强化了药品采购源头监管:所有药品(除精神类、毒麻类等特殊药品外)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交易,且医疗机构或药店需在结算时上传采购记录编码。若系统校验无记录,即使药品在目录内也会报销失败。

场景化示例:某顾客购买降压药“XX平片”,该药虽在医保目录,但因药店未通过省平台采购,结算时系统自动拦截。这要求药店定期核对库存药品的采购渠道,避免“有药却报不了”的尴尬。

三、销售方式不当同样触发报销失效

  1. 超限定范围销售:部分药品虽在目录内,但仅限特定疾病或人群使用。例如某抗癌药仅限“晚期乳腺癌患者”,若药店未核对处方适应症而销售给其他患者,医保将拒付。

  2. 替换药品行为:用非目录药品替代目录内同类药(如用高价仿制药替换集采中选药),一经发现将被视为骗保。药店需确保“药、码、证”三统一。

四、规避风险的三大实操建议

  1. 动态更新药品目录库:每月登录医保局官网核查调出药品清单,店内下架或设置自费标识。例如2025年新增调出的43种药品中,可能包含常用感冒药,需及时更换替代品种。

  2. 采购链路透明化:与供应商确认每批药品是否录入省平台,保留采购凭证备查。可比喻为“药品身份证”——无编码即无报销资格。

  3. 顾客告知义务:在收银台张贴“医保不报销药品清单”,对保健类、美容类药品主动提示“本产品需自费”,减少纠纷。

政策严控下,药店既是医保基金的“守门人”,也是顾客的“政策翻译官”。唯有将规则内化为经营习惯,才能在合规中赢得长期信任。